返還票據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3852號
TPEV,105,北簡,13852,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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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52號
原   告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威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頌利
訴訟代理人 褚綺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四支票號碼欄關於「AI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I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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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