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褚錦惠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於民國107年6月3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中正一分
刑字第107309360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7年6月2日15時許,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元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系爭場所),由蕭楚驁等人提供系爭場所及賭具(麻將牌、 計分卡等),與柯偉銘、呂美臻、李聞強在系爭場所第2桌 賭博,經原處分機關警員持本院核發之107年聲搜字第00000 00號搜索票查獲,因認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 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等語。三、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7年6月2日,是以會 員身分,繳交場地費使用系爭場所消費,並未參與賭博,為 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於警方查獲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之行為事實時在場,業據異議人於警詢時供認不諱。異 議人於警詢雖稱:「我到現場後就直接按門鈴,他們就會開 電子門讓我進去,就跟櫃台蕭先生(蕭楚驁)講並支付600 元當作清潔、服務費,他就會安排位置讓我打牌,並拿積分 卡給我…。我不想打離開的時候,就叫櫃台蕭先生來計分。 累積分數可以兌換獎品,獎品有電視等家電用品,我本身沒 有兌換過。(LINE通訊軟體影像接收訊息人『小惠(孟姐友 )』,接收訊息內容『今天有空嗎?來賺錢喔!』)小惠是 我沒有錯。他們是要我來賺錢買電視,那張積分表不是傳給 我的,其他對話是傳給我的沒有錯。」等語(見本院卷第64 至65頁),惟經同桌賭客柯偉銘於警詢時供述:「這家公司 是以10天為一個週期跟聯絡人阿邦(蕭楚驁)或是夢姐換錢
,所以我的窗口就是夢姐或阿邦,每將打完員工會過來幫我 們各家計算輸贏,當下不用馬上付錢,10天後總輸贏會由各 自的聯絡人聯繫付款。…警方入內搜索時,我們這桌打到一 將南風,我是北風,坐我下家褚錦惠(東風),我對家是呂 美臻(南風),李聞強是(西風),我們當時打到南風,當 時已經抽頭1至2次了。我當時已輸了新台幣3,900元…。我 們那桌的打法是100臺2000底,每次抽頭金新台幣600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第62頁),另同桌賭客李聞強 於警詢時亦供述:「(警方搜索時)在場。我在賭博。…以 10天為一期,跟綽號阿邦(蕭楚驁)換錢,因為我只賭三次 ,還沒跟阿邦算過錢,我三次約輸掉20幾底了。」等語(見 本院卷第78至79頁),此有調查筆錄等件在卷可稽。又原處 分機關人員當場扣押現金9,800元、246,400元、黃色計分卡 126張、黑色計分卡127張、藍色計分卡51張、金色計分卡55 張、計分表、麻將牌及搬風骰及骰子各3副、已使用之麻將 紙156張、會員名冊、入會申請書、籌碼價值表、遊戲規則 、商業本票、點鈔機、監視器主機2台、監視器鏡頭12顆、 監視器螢幕2台等,此有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29至136頁),堪認異議人確實有於上開時、地 賭博財物之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 條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新臺幣9,0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 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 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