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蘇紹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良、葉育銘、葉佩琪、葉文田、郭玉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上開規定檢附繕本,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併補正並提出繕本5份,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