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712號
TCEV,107,中補,2712,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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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蘇紹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良葉育銘葉佩琪葉文田郭玉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上開規定檢附繕本,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併補正並提出繕本5份,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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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