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570號
TCEV,107,中補,2570,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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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鄒運發
被   告 張奠基
      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最高法院27
年上字第145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故確定不動產經界之訴,
必須兩造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客觀上有不明
確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參見司法院第23
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612至614頁)。依原告起
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原告係以兩造間各所有之土地,因界址爭
議且經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8月31日平地二字第1070
006406號函建議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確認兩造相鄰之土地界
址,而非對於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足見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之目
的係請求法院確認並判定兩造間之土地之界址,依上揭說明,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7,3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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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