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顏江辛
訴訟代理人 顏貽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賴嬌鳳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顏貽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