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前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瓊忠即澎澎喜慶綜合服務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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