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643號
KSEV,107,雄簡,1643,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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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原   告 誠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法 
被   告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 年 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 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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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