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7年度,86號
KSEV,107,雄救,86,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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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鍾信富 
相 對 人 高城企業社即陳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僅依上開 法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 ,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 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 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 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 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判例、89年度台聲字第164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係主張 本件裁判費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二分之一 ,且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證據 佐證,揆諸前揭說明,難認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致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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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