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119號
KSEV,106,雄簡,2119,20180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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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玲
      歐坤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0,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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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