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蕭詠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沛
被 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8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3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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