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433號
FYEV,107,豐補,433,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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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江友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00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
  幣(下同)13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神岡區三角東段1266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簿
  謄本,並補陳明被告姓名,且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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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