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423號
FYEV,107,豐補,423,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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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盛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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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