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7年度,296號
FYEV,107,豐簡,296,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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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趙盈晴
被   告 藍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所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296號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判決有如附表之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段落所在│原 記 載 內 容│ 更 正 後 內 容 │
├────┼─────────┼───────────┤
│案 由 欄│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
│ │自由案件(本院106 │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
│ │年度易字第2318號)│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如下: │
│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 │本院106年度附民字 │ │
│ │第483號),經本院 │ │
│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
│ │,本院於民國106年 │ │
│ │12月7日言詞辯論終 │ │
│ │結,判決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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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