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被 告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人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被 告 陳偉志被 告 陳盧昭霞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人被 告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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