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76號
KSDV,107,補,1076,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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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侯伯仲
原告與被告吳欣生陳增夫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2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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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