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馬慧珊
債 務 人 陳慶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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