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739號
KSDV,107,司促,16739,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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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馬慧珊
債 務 人 陳慶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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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