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12號
KSDV,107,司促,16412,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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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坤霖(原名:詹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詹士賢於民國104年3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
  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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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士賢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3852 │     │08月12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士賢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2381 │     │09月16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詹士賢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194 │     │02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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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