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威鴻國際傳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榮柱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壹仟陸佰肆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