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12號
KSDV,105,訴,1712,2018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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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上 訴 人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李芝庭
代 理 人
上 訴 人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康定剛
代 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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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