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30號
KSDV,102,重訴,230,2018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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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被 上訴人 温仁和
      溫騰光
      温明光
      張温良玉
      温良櫻
兼上列5人
訴訟代理人 温良宦
被 上訴人 温吳秀梅(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温春奎(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温炳華(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朱温春英(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温春招(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能(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士宏(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詩惠(兼温忠松之承受訴訟人)
      左美然
      巫秋琴
      巫月琴
      巫益銓
      巫芸瑄
      陳雪綿
      巫俊雄
兼上列7人
訴訟代理人 巫俊良
被 上訴人 黃連招
      曾華英
      林鳳梅
      曾秀芳
      曾秀冬
      曾秀月
      曾薏芬
兼上列6人
訴訟代理人 曾富英
被 上訴人 曾義仁
      廖菊梅
      鍾禾豐
      鍾秋英
      鍾玉香
      鍾依潔
      鍾宛妘(原名鍾鳳美)
      鍾昇樺
      鍾劉靜員
      鍾寶章
      鍾承育
      鍾金泉
      温鍾鳳娣
      温乃軒(即温煌欽之承受訴訟人)
      温乃嘉(即温煌欽之承受訴訟人)
      温政軒
兼上列3人
法定代理人 徐艷雲
被 上訴人 温偵羽(原名温春金)
      陳秀芳
      温錦文
      温銀銘
兼上列9人
訴訟代理人 温大欽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溫忠男之遺產管理
      人兼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魯美菲
被 上訴人 周何鳳蘭
      温長運(兼温柏鈞之承受訴訟人)
      温書萱(兼温柏鈞之承受訴訟人)
      温姿婷(兼温柏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3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惠玲
被 上訴人 游孜晨(即陳義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均(即陳義珍之承受訴訟人)
      陳穎萱(即陳義珍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珠
      邱貴英
      陳信珍
      陳芸
      陳怡
      陳黃秀然
      陳祥珍
      陳明珍
      陳怡里
      陳美榮
      陳光珍
      陳德土
      陳德木
      陳德金
      陳德鳳
      徐陳芹娣
      鄭陳金娣
      陳銀娣
      葉陳滿金
      陳美梅
      陳秀梅
      陳翊芳(原名陳文珍)
兼上列17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珍
被 上訴人 簡張壽蘭
      簡志達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簡炳金
被 上訴人 鍾松蘭
      吳金忠(兼吳正元之承受訴訟人)
      吳正雄(兼吳正元之承受訴訟人)
      吳正富(兼吳正元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吳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4,638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一、二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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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