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洪江良
具 保 人 洪明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洪江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洪明凱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 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 訴字第138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 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 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