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定倉
被 告 全羚嫺
共 同 邱麗妃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偵字
第8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定倉、全羚嫺(原名孫孟君)因誣告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107年7月27日準備程序,被告 均自白犯罪(審訴卷29、30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起訴,經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