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88號
KSDM,107,單聲沒,88,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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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定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7年度執
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參仟捌佰參拾伍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定如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片3835張,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即配合前開施行法規定,於 105年11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生效,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自應適用新修正即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再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 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 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22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遊戲王」商標卡片38 35張,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警卷第34頁 )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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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