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56號
KSDM,107,交簡附民,56,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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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梁瑄庭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恬恬律師
被   告 黃美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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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