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O VAN TOAN(中文姓名:吳文全)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VAN TOAN(中文姓名:吳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O VAN TOAN(中文姓名:吳文全)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4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