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074號
TCHM,107,上訴,1074,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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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淑玲
      陳晉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燕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857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128號、105年度偵
字第13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鍾淑玲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鍾淑玲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鍾淑玲陳晉鑑係夫妻,渠等與王淑玲係多年好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或個別為下列行為:⑴鍾淑玲、陳 晉鑑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3月間起至 102年8月間止,在渠等位於臺中市○○區○○路之住居所或 王淑玲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等處 ,共同向王淑玲詐稱鍾淑玲係「中華當舖」公司之股東,該 公司業務龐大,包含向銀行標購法拍汽、機車後,再轉售予 各大中古車商。而各大中古車商參與標購車輛必須繳付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因鍾淑玲係該公司之股東,無 須繳付保證金即有標購總車數百分之五之權利。若要購買自 用或投資,可以鍾淑玲之名義參與投標,只需繳交押標金, 而無須繳交高額之保證金,並可指定較低之價格參與標購2 年內之中古車。如果運氣好,投標數次便可能得標,否則持 續參加投標1年左右,必可按指定價格標購到車輛,車價比 一般市售價格便宜。且陳晉鑑鍾淑玲夫妻多次在王淑玲位 在上址住處或是外出聚餐時,均強調「中華當舖」公司法拍 車均為2年內新車,且有鑑定報告作為保證,聲稱出資向「 中華當舖」公司標購車輛絕對划算。鍾淑玲亦多次向王淑玲 謊稱,其使用之機車亦是向「中華當舖」公司標購而得,致 王淑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除自己出資外,其妹婿戊○○ 及友人壬○○、甲○○等人亦將款項交由王淑玲,一同出資 標購汽車、機車。王淑玲即依鍾淑玲之指示,多次將附表一 編號1至11所示之款項,以交付現金、支票予鍾淑玲,或匯



款至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 :0000000號)等方式,標購自小客車或機車。嗣經過1年餘 之時間,均未標到任何車輛,王淑玲及親友多次要求鍾淑玲 退款,均遭鍾淑玲拖延還款。⑵鍾淑玲接續前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101年3月間,在臺中市不詳處所,又向王淑玲詐稱前 開「中華當舖」公司另有投資不動產,投資1戶10萬元,半 年即可獲利2萬元,致王淑玲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1日將 30萬元匯入陳晉鑑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內,而遭詐騙得逞。 ⑶另鍾淑玲因王淑玲多次向其要求退還上述款項,復接續前 詐欺取財之犯意,私自向王淑玲詐稱公司辦理退款手續繁瑣 ,願以自有資金退款。惟其與夫婿陳晉鑑感情失和,金錢均 存在其與陳晉鑑之聯名帳戶內,要辦理離婚才能動用帳戶內 款項,但辦理離婚需要費用,以此藉口向王淑玲借款74萬元 。王淑玲又信以為真,因此陷於錯誤,於102年8月5日、同 月20日,分別匯款55萬元、19萬元至陳晉鑑上開帳戶內。嗣 王淑玲再次要求鍾淑玲退款,鍾淑玲乃以「中華當舖劉經理 」之名義發送簡訊予王淑玲表示其退款之誠意,並指派不知 情之友人紀孟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出面與王淑玲及其他受害人處理退款事宜,惟僅 退還少部分款項合計31萬元,其餘均拒不歸還,王淑玲至此 ,始知受騙。
二、鍾淑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非「中華當舖」之 股東,亦明知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房屋並未 對外出售,竟自103年9月26日起,即陸續前往賴玫芬位在臺 中市○○區○○路0段經營之小吃店,對賴玫芬謊稱其係「 中華當舖」之股東,台正當舖係其公司之子公司,可以投資 其公司買賣流當機車之業務以賺取價差,若加入「中華當舖 」成為股東,即可以優惠價格抽籤購買上址之房屋,且可分 期付款免利息等語。並使用不知情之紀孟娥所交付之張南僩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發送中華當舖標售機車、房 屋訊息之簡訊內容予賴玫芬,致賴玫芬不疑有他,信以為真 而陷於錯誤,與陳寶娟共同出資一同標購機車及上述房屋。 賴玫芬即依鍾淑玲之指示,多次將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 款項,以交付現金予鍾淑玲或匯款至鍾淑玲所借用之趙冠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 之大肚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方 式,以標購機車及房屋。鍾淑玲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於不詳時、地,將石頭1顆放在信封袋內,委由不知情 之紀孟娥持往不詳之刻印店,令不知情之店員偽刻「中華當



舖」印章1枚,蓋用在與賴玫芬於103年11月12日簽立之土地 房屋買賣契約書及請款單上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予賴玫芬 保管,以取信於賴玫芬,使賴玫芬繼續支付購買上址房屋所 需款項,足生損害於中華當舖賴玫芬對於不動產買賣交易 之正確性。嗣賴玫芬多次支付款項,均未標到任何車輛,亦 未取得上址房屋之所有權,始知受騙。
二、案經賴玫芬告訴及王淑玲委由朱坤棋律師告訴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依其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該4條所 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879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原審法院於準備程序及審 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公訴人、被告鍾淑玲、陳 晉鑑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原審法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原審卷一第107頁及反面、卷二第12 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而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 稱:就告訴人王淑玲部分不認罪,故該相關證人之證詞均不 承認有證據能力云云,但於審理期日則僅爭執相關證人證詞 之證明力。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 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 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本判決 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公訴人、被告鍾淑玲陳晉鑑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鍾淑玲對於犯罪事實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玫 芬及證人紀孟娥、趙冠琳、張南僩於警詢、偵查中所指訴及 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4至7頁、第12至19頁、104年度 他字第325號卷第18至21頁反面、104年度偵第10128號卷第1 6至19頁反面、第83至8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空白請款單 1紙(其上蓋有中華當舖之印文)、趙冠琳郵政存簿儲金簿 封面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4年2月17日中 管字第1041800553號函暨函覆之趙冠琳帳戶申請資料、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資料(申 請人:張南僩)、賴玫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趙冠 琳、匯款日期:103年10月1日、金額:20萬元)、賴玫芬郵 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受款人:趙冠琳、匯款日期:103年10 月15日、金額:50萬元)、賴玫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 人:趙冠琳、匯款日期:103年10月22日、金額:6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被告鍾淑玲傳送予賴玫芬之手機 簡訊內容翻拍照片、賴玫芬指認被告鍾淑玲之相片(見警卷 第2頁及反面、第20頁至53頁)、被告鍾淑玲交予賴玫芬之 股戶收入傳票影本(見104年度他字第325號卷第5頁)、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3日儲字第1040128466號函暨 函覆之賴玫芬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市龍井地 政事務所104年11月17日龍地資字第1040007377號函暨函覆 之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賴 玫芬之105年5月13日刑事陳報狀暨後附之交付明細表1份( 見104年度偵字第10128號卷第36至64頁、第67至68頁、第11 7至121頁)等附卷可稽,並有偽刻之中華當舖印章1枚、門 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鍾淑玲 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而其行使偽造上述土 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及請款單,足以生損害於「中華當舖」及 賴玫芬對於不動產買賣交易之正確性,是被告鍾淑玲此部分 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另被告鍾淑玲陳晉鑑均矢口否認犯罪事實一、詐欺取財之 犯行,被告鍾淑玲辯稱:我和王淑玲是借貸關係,因為王淑 玲會拿支票跟我作票貼,我都是拿現金先借給王淑玲,事後



王淑玲再拿支票或用匯款方式還給我,我承認王淑玲有交付 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的支票及現金給我收執,也有收到犯 罪事實一、⑵、⑶所示匯入陳晉鑑帳戶的金額,但是這些都 是王淑玲先前向我借款的還款金額,我未曾以「中華當舖」 股東的身分,請王淑玲出資投標汽、機車,我之所以會傳送 「中華當舖」投標的相關簡訊給王淑玲,是因為王淑玲向我 借錢,擔心被她老公發現,就請我傳送有關「中華當舖」投 標汽、機車的簡訊給王淑玲,讓王淑玲可以向她老公交代云 云。被告陳晉鑑則辯稱:我完全不瞭解我太太鍾淑玲與王淑 玲間的資金往來,我所有的大肚追分郵局帳戶都是交給我太 太鍾淑玲使用,我未曾向劉東昇、王淑玲夫妻表示我太太鍾 淑玲是「中華當舖」的股東,可以透過鍾淑玲投標汽、機車 ,從中賺取差價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王淑玲曾於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 編號1至11所示之支票及現金予被告鍾淑玲收執,並曾於犯 罪事實一、⑵、⑶所示時間,匯款如上述金額至被告陳晉鑑 所有上開大肚追分郵局之帳戶,業據被告鍾淑玲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王淑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王淑玲所 提出之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B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 期:101年3月1日、金額10萬元;兌領人:陳晉鑑)、王淑 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1年4 月3日、金額:10萬元)、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BA0000000 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101年5月31日、金額10萬元;兌領 人:鍾淑玲)、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BA0000000號支票1紙 (發票日期:101年7月4日、金額5萬元;兌領人:鍾淑玲) 、王淑玲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受款人:陳晉鑑、 匯款日期:101年5月15日、金額:10萬元)、王淑玲郵政國 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1年5月18日、 金額:10萬元)、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 紙(發票日期:101年11月5日、金額16萬元;兌領人:鍾淑 玲)、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101年12月5日 、金額9萬5千元;兌領人:鍾淑玲)、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 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101年12月16日、金額 10萬元;兌領人:鍾淑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受款人:陳英明【即陳晉鑑之父親】、匯款日期:101年 12月6日、金額:3萬4千元)、王淑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 本、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 :102年3月31日、金額15萬2000元;兌領人:鍾淑玲)、王 淑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 年5月27日、金額:6萬元)、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



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102年2月15日、金額9萬5千元; 兌領人:鍾淑玲)、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 票1紙(發票日期:102年5月8日、金額9萬元;兌領人:鍾 淑玲)、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 日期:102年8月11日、金額10萬元;兌領人:鍾淑玲)、王 淑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 年5月30日、金額:13萬元)、王淑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年6月4日、金額:10萬元 )、王淑玲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受款人:陳晉鑑 、匯款日期:101年3月21日、金額:30萬元)、王淑玲第一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 2年8月5日、金額:55萬元)、王淑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出匯款憑證(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年8月20日、 金額:19萬元)、存摺匯款紀錄影本1紙、王淑玲國泰世華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金融交易明細(見103年度他字第5480 號卷第10至29頁、第44至45頁)、劉東昇第一銀行臺中分行 存摺及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5 年2月5日中管字第1051800447號函暨函覆之陳晉鑑所有大肚 追分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3年度交 查卷第51至76頁、第150至164頁)等附卷可稽,自堪信被告 鍾淑玲確曾向告訴人王淑玲收取犯罪事實一、⑴附表編號1 至11及⑵、⑶所示之款項。故本件之主要爭點乃被告鍾淑玲 向告訴人王淑玲收取上開款項之原因,究係基於單純之借貸 關係或是使用詐術偽稱為中華當舖之股東,而詐騙告訴人王 淑玲陸續出資投標汽、機車及不動產;又被告陳晉鑑是否有 參與前開詐騙之行為。
㈡本件告訴人即證人王淑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我和我 先生劉東昇與被告陳晉鑑鍾淑玲夫妻是認識十幾年的朋友 了,過去兩家人在假日經常一起出來吃飯或出遊,小孩也會 一起玩。剛開始是被告陳晉鑑來我家裡時,跟我和劉東昇講 說他太太鍾淑玲中華當舖的股東之一,他們如果要標車或 有流當車,或是公司的任何流當物,都不用繳交鉅額的保證 金,只要繳交車子的押標金,就可以代為去標車子,被告陳 晉鑑說這中間的利潤有多好多好,跟我夫妻及另外的朋友都 有講到這件事情,還提到他們自己開的車子也是用這樣的方 法去標來的,被告鍾淑玲的妹妹也有標流當車跟投資她們公 司的法拍屋,她的舅媽也是。剛開始我沒有聽信被告陳晉鑑 說的這件事情,但是被告陳晉鑑連續這樣講了三、四個月, 那時剛好我的車子差不多要換了,我就問被告陳晉鑑上次講 的這些可以標的車子是怎麼樣,被告陳晉鑑就建議我要怎麼



標車,包括附表一編號1、2的車款及型號都是被告陳晉鑑提 供建議的,被告陳晉鑑有跟我夫妻講說要標車就要透過他太 太鍾淑玲,因為她是「中華當舖」的股東,所以叫我把押標 金開出來,我就根據被告陳晉鑑的建議開押標金給他,也有 其他朋友認識被告陳晉鑑,被告陳晉鑑也有告訴他們說要怎 麼標車子,就這樣大家一起標,但是標到最後,已經一年了 ,都沒有拿到車子,我和其他朋友就覺得很奇怪,所以就請 被告陳晉鑑鍾淑玲要退款,中間被告鍾淑玲也不斷的傳簡 訊說叫我在家裡等,車子要送過來,我還特地在家裡等,居 然都沒有。剛開始被告鍾淑玲到我家收取押標金的支票時, 都是被告陳晉鑑開車載被告鍾淑玲過來,因為被告鍾淑玲那 時候不會開車,交付支票時,被告陳晉鑑也在場,而且被告 鍾淑玲都請我將押標金的款項匯到被告陳晉鑑的帳戶,包括 我自己及其他親友標車的押標金都是由我收齊後,以開票或 現金及匯款之方式交給被告鍾淑玲。當時被告陳晉鑑、鍾淑 玲還表示「中華當舖」的法拍車都是一到兩年銀行法拍的車 子,「中華當舖」公司去把整批的車標下來,再拿出來法拍 給中古車商大一點的批發車商,賺取中間的差價。被告鍾 淑玲剛開始在標的時候,有提到這是當舖的車子,原則上是 出價高的得標,因為我是以比較便宜的價格去寫標單,如果 沒有標到,至少一年多,公司就一定會給車子,因為我已經 等一年多,都沒有拿到車子,我就跟被告鍾淑玲表示要退款 ,請她把我的押標金及提高押標金都退給我,被告鍾淑玲就 說公司的經理有傳簡訊給我同意退款,請我提供帳戶,我也 提供了,但是被告鍾淑玲也沒有退任何的費用給我,所以到 最後我和其他朋友認為這是騙局,我有去找過被告鍾淑玲, 請她要處理,被告鍾淑玲也有請其他人出來處理,中間被告 鍾淑玲有還其他人標車的部分款項。被告鍾淑玲當時有講到 公司的退款程序,是三天就可以退押標金,至於提高押標金 ,要等第二次才能退,她對我和任何一個人都是這樣說,但 是截至目前為止,被告鍾淑玲只有退還1萬元給我。被告鍾 淑玲在此期間,為取信我,曾帶我到他們的子公司去看,我 有測試被告鍾淑玲,看她是不是像她講的這麼有辦法,可以 請經理馬上撥款,我曾拿了一張客票給被告鍾淑玲,進去的 時候,被告鍾淑玲還跟我介紹說這就是她們的經理,這是助 理小姐,門打開後裡面就是流當品,樓上是她們開會的地方 ,現場人員似乎對她很熟悉,我說我很趕,當天就要票貼, 公司講說不可能當天,一定要隔天,因為現在已經下午了, 我就直接跟被告鍾淑玲說:「妳既然是裡面的股東,妳應該 有辦法請經理馬上撥款給我」,被告鍾淑玲就當場打電話請



經理撥款,經理真的就從三信銀行撥款30幾萬元,錢下來後 就直接存到我先生劉東昇在第一銀行的甲存帳戶,我才會相 信被告鍾淑玲真的是「中華當舖」的股東,而與其他親友陸 續集資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的金額給被告鍾淑玲去 投資法拍車。後來我要求退款時,被告鍾淑玲說她不管退款 的部門,她會請「中華當舖」的劉經理跟我聯繫退款的事, 我有收到「中華當舖」劉經理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傳送過來的簡訊,就如同我在偵查中提出的 簡訊內容,自稱「中華當舖」劉經理一開始傳送的簡訊內容 還會跟我確認標購的車款及數量,後來又回覆退款的部分已 交會計部門處理,必須核對開票日期一台一台撥款。另外, 被告鍾淑玲還跟我提到「中華當舖」有投資不動產,因為有 客戶會拿房子去典當借錢,投資1戶10萬元,半年可獲利2萬 元,我當時因為和被告鍾淑玲認識很久,也很信任她,沒有 想到她會騙我,於101年3月21日又匯款30萬元到陳晉鑑的郵 局帳戶內。後來我發現一年多來都沒有拿到車,便要求退款 ,被告鍾淑玲又說公司退款要有自有資金,她跟她先生陳晉 鑑感情失和,錢都在聯名帳戶內,還傳簡訊給我先生劉東昇 ,說她跟她先生是聯名戶,所以她要動用她的錢,拿錢出來 給我夫妻的話,她必須請律師設定聯名戶,才有辦法把公司 流當的錢先給我夫妻,但是辦理離婚需要費用,又跟我借了 74萬元,我分別匯了55萬元、19萬元到陳晉鑑的帳戶內。至 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壬○○委由我向被告鍾淑玲標購福斯廠 牌1400CC的汽車一輛,壬○○有交付現金20萬元給我作為押 標金,當時被告鍾淑玲跟我說中華當舖正在作15周年慶,可 以八折的價格直接購買車子,但是要付清尾款,建議我可以 先付尾款,將來車子到了以後,再以原價賣給壬○○,我剛 好身邊有一些現金,就自行墊付尾款13萬6000元給被告,金 額總計33萬6000元。另外,附表一編號5是我妹妹乙○○以 她先生戊○○名義委託我向被告鍾淑玲標購本田廠牌喜美15 00CC汽車一輛,乙○○交給我的押標金19萬元,我先開立第 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000、發票日期101年11月5日、 票面金額16萬元的支票1張給被告鍾淑玲,於101年11月5日 再以我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號)轉帳2萬元到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的帳 戶,又交付現金1萬元給被告鍾淑玲,總計19萬元。附表一 編號6也是我妹婿戊○○委託伊標購本田廠牌喜美1800CC汽 車1輛,我妹妹乙○○交給我押標金24萬元,我開立第一銀 行臺中分行、票面金額分別是9萬5000元(發票日期101年12 月5日)、10萬元(發票日期101年12月6日)的支票2張予被



鍾淑玲;另外於101年12月6日匯款3萬4000元給被告鍾淑 玲的公公陳英明,再交付現金1萬1000元給被告鍾淑玲,共 計24萬元,以上都是根據被告鍾淑玲的指示交付押標金及購 車款。我和先生劉東昇經營水電行,經濟充裕,根本不需要 向被告鍾淑玲借錢,被告鍾淑玲所提出的匯款單據,都是被 告鍾淑玲之前向我調借現金後,匯還給我的款項,並非我向 被告鍾淑玲借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5頁反面至198頁、卷 二第5至11頁反面)。核與證人劉東昇、乙○○、壬○○、 甲○○、楊○○、蕭○○、戊○○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 符(見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18至23頁、27頁及反面、 第37至38頁、第42至44頁、第79至80頁、第90至94頁、第96 至97頁、第114頁、第133至135頁、第170至175頁、105年度 偵字第139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且告訴人王淑玲均能提 出上開資金流向之證明,雖附表一編號5、6之金額,起訴書 僅分別記載16萬元、19萬5000元,惟告訴人王淑玲於101年1 1月5日,除開立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號EA0000000、發票日1 01年11月5日之支票1紙予被告鍾淑玲兌領外,於同日再以告 訴人王淑玲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號)轉帳2萬元到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 的帳戶,並交付現金1萬元給被告鍾淑玲,總計19萬元,有 支票影本1紙、告訴人王淑玲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 行存摺影本及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附卷可稽(見104年度他字第5480號卷第16頁、第44頁 、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155頁);另告訴人王淑玲於1 01年12月5日、同年12月16日,開立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票面 金額分別為9萬5000元(票號:EA0000000)、10萬元(票號 EA0000 000)之支票2紙予被告鍾淑玲兌領;復於101年12月 6日匯款3萬4000元至被告陳晉鑑之父親陳英明所有臺中銀行 大肚分行之帳戶,再交付現金1萬1000元給被告鍾淑玲,共 計24萬元,亦有支票影本2紙、遠東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紙附卷可資佐證(見103年度他字第5480號卷第17至19頁 ),自堪信屬實。
㈢再依告訴人王淑玲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均曾以「中華當舖」劉經理之名義,多次傳 送簡訊予告訴人王淑玲,初期先確認標購的車款及數量,經 告訴人王淑玲表示要退還款項後,又回覆退款的部分已交會 計部門處理,必須核對開票日期一台一台撥款云云,此有告 訴人王淑玲所提供之簡訊內容在卷可參(見104年度他字第5 480號卷第30至34頁、原審卷二第22至26頁)。嗣經原審依 職權調取上開門號之申請人資料,得知其中門號0000000000



號之申登人即被告陳晉鑑(見原審卷一第203頁),顯見被 告鍾淑玲陳晉鑑確有共同以被告鍾淑玲係「中華當舖」之 股東,可以代為投標汽、機車作為幌子,不斷鼓吹告訴人王 淑玲出資,並向親友集資投標汽、機車,將來得標後可以自 用或加以轉賣,從中獲取利潤,致使告訴人王淑玲信以為真 ,而陸續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金額予被告鍾淑玲, 並依被告鍾淑玲之指示匯款至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 之帳戶。嗣告訴人王淑玲經過一年多,均未標到任何車輛, 要求被告鍾淑玲退款時,被告鍾淑玲又以「中華當舖」劉經 理名義,使用被告陳晉鑑所有上開門號,傳送多則簡訊予告 訴人王淑玲,表示退款必須依照公司流程辦理,公司會指派 專人處理云云,顯然是被告鍾淑玲陳晉鑑一手自導自演, 隨後,被告鍾淑玲便委由其友人紀孟娥假冒係「中華當舖」 之車部專員,於103年4月22日,約告訴人王淑玲及證人乙○ ○、壬○○等人至臺中市南屯路「藝園堂」,紀孟娥並配戴 「中華車部」之識別證,向證人乙○○、壬○○表示「中華 當舖」願意分期退還款項,但是必須依照公司之流程處理, 否則公司只需對告訴人王淑玲負責云云,其後又陸續約證人 乙○○、壬○○至臺中市烏日區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款項,因 證人乙○○、壬○○事後曾至被告鍾淑玲所經營之藝品店催 討債務,紀孟娥遂於103年6月9日,約證人乙○○、壬○○ 等人在麥當勞見面,要求證人乙○○之先生戊○○、壬○○ 簽署同意書,載明「首先當初你們的款項是交由王淑玲非直 接到公司戶,所以公司既然出面處理,即代表公司的誠意, 也請你們體諒公司的分批作業程序,否則請你們找王淑玲要 回你們的款項,公司直接對王淑玲一個即可,不用特別為你 們倆費心」、「公司在一定的時間內絕對會分毫不差的把款 項退還,所以請你們記住以上所說內容,如果無異議請簽名 以表示認同,請記住不要重蹈覆轍,否則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等內容,由證人戊○○、壬○○在同意書上簽名,此有紀 孟娥配戴「中華車部」識別證之照片1張、告訴人王淑玲所 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後附之同意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 (見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28至31頁)。顯見從一開始 邀約告訴人王淑玲標購法拍車,向告訴人王淑玲收取款項, 及中間以「中華當舖」劉經理名義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王 淑玲確認標購之車款、數量,乃至後續回覆退款之流程,最 後由紀孟娥以「中華車部」專員之身分出面與告訴人王淑玲 及證人乙○○、壬○○洽談分期退還款項及交付退款,均是 被告鍾淑玲陳晉鑑一手策劃,故告訴人王淑玲指稱被告鍾 淑玲、陳晉鑑共同以「中華當舖」之名義,向告訴人王淑玲



詐騙標購汽、機車,致告訴人王淑玲陷於錯誤,而以自有資 金及向親友集資陸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金額予 被告鍾淑玲陳晉鑑,而遭詐騙得逞,應堪採信。 ㈣雖被告鍾淑玲一再辯稱:伊以「中華當舖」劉經理的名義傳 送簡訊給告訴人王淑玲,以及事後請紀孟娥以「中華車部」 專員之身分,出面和乙○○、壬○○洽談分期付款之方式, 均是為了配合告訴人王淑玲演戲,讓告訴人王淑玲回去可跟 她先生交代云云。然被告鍾淑玲於告訴人賴玫芬對其提告偽 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曾自承:「(問:有無中華當舖?) 沒有這間公司,但是有這件事。」、「(問:為何要以中華 當舖的名義要求賴玫芬入股才可以抽籤買房子?)當初因為 想說買賣房子要有一個抬頭一個名義,這是我想的,但是實 際上沒有這個公司的名義。」、「(問:以中華當舖為名義 所傳的簡訊何人所傳?)答:是我傳的,連劉經理的名義也 是我所創的。」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10128號卷第18頁反 面)。顯見被告鍾淑玲係以相同手法,先後詐騙告訴人王淑 玲、賴玫芬兩人。
㈤且證人紀孟娥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曾經受被告鍾淑玲之 託,到「藝園堂」跟乙○○、壬○○談退款的事情,我要去 「藝園堂」前,被告鍾淑玲就將「中華車部」的識別證交給 我,請我戴上識別證後,陪同被告鍾淑玲一起去「藝園堂」 和告訴人王淑玲及乙○○、壬○○見面,我當時有詢問被告 鍾淑玲要和對方談哪些內容,如果對方要求退款,應該如何 回應,否則我無法和對方談,被告鍾淑玲有先告知我同意分 期退款給對方,我和被告鍾淑玲到達「藝園堂」後,被告鍾 淑玲就介紹我給告訴人王淑玲及乙○○、壬○○認識,說我 是「中華當舖」的專員,我一開始都沒說話,接著被告鍾淑 玲和告訴人王淑玲坐在隔壁桌,我和乙○○、壬○○坐同一 桌,就討論如何退還款項的問題,乙○○、壬○○同意按月 分期退款,被告鍾淑玲有先拿一筆5萬元,請我去轉帳,後 來就由我直接約乙○○、壬○○到烏日的麥當勞交付現金, 每次給付1至2萬元,約4、5次左右,都是被告鍾淑玲將現金 拿給我,請我拿去給乙○○、壬○○,中間有幾次乙○○、 壬○○到被告鍾淑玲經營的藝品店按門鈴、貼紙條催討債務 ,被告鍾淑玲就寫了一份同意書,請我拿去給乙○○、壬○ ○簽名,希望她們不要再去藝品店騷擾被告鍾淑玲。當初是 被告鍾淑玲告訴我要配合告訴人王淑玲退款給乙○○、壬○ ○,但是我不知道詳情為何,我只是來打工的,我幫被告鍾 淑玲跑一趟,比如說一個小時,就是300元。至於「中華當 舖」印章,是被告鍾淑玲將石頭放在信封袋內,請我拿去刻



印店刻的,我不知道被告鍾淑玲刻這個印章要作什麼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249頁反面至第260頁反面),核與其於偵查中 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18至 23頁、第42至44頁、第90至94頁、第111頁及反面、第170至 175頁)。足證被告鍾淑玲於告訴人王淑玲及證人乙○○、 壬○○要求退款後,竟委由證人紀孟娥假冒係「中華車部」 專員,出面與證人乙○○、壬○○洽談分期還款之方式,並 陸續交付現金予證人紀孟娥,請證人紀孟娥代為轉帳或聯繫 證人乙○○、壬○○至麥當勞交付款項,被告鍾淑玲甚至以 「中華當舖」名義自行擬了一份同意書,請證人紀孟娥攜往 麥當勞給證人乙○○之先生戊○○及壬○○簽名,益可證明 被告鍾淑玲係假借「中華當舖」股東之名義,詐騙告訴人王 淑玲以自有資金,並向親友集資後,投標汽、機車買賣,而 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鍾淑玲,並匯款至被告陳晉鑑之帳戶內 ,而遭詐騙得逞。
㈥又證人壬○○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王淑玲是認識好幾年 的好朋友,以前王淑玲作自助餐時,是我的老闆,因為我兒 子想要買車,王淑玲知道以後,就跟我說她有一個朋友在標 車,用標車的會比較便宜,我當時想要買一台福斯1400CC, 沒有尾巴的車子,就委託王淑玲幫我標車,王淑玲說被告鍾 淑玲有傳LINE給她看,說有這款車,她說頭期款要1萬元押 標金,王淑玲有把被告鍾淑玲傳給她的LIEN拿給我看。我前 後交付20萬元給王淑玲,請王淑玲代為標購車子,第一次是 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19萬9000元到王淑玲的帳戶,第二次 是直接交付現金9100元給王淑玲。經過一年都沒有標到車子 ,我就問王淑玲,王淑玲就將被告鍾淑玲的電話給我,讓我 跟她聯絡,然後紀孟娥有在「藝園堂」跟我見面,當天被告 鍾淑玲也有到「藝園堂」跟王淑玲坐同一桌,我和乙○○及 紀孟娥坐同一桌,一開始紀孟娥說她是「中華當舖」的幹部 ,由她出面跟我處理,本來是說4月、6月、8月這三個月要 還錢,頭一次4月20日要還10萬元,結果她就沒有還,一直 拖到28日的樣子,紀孟娥有匯5萬元給我,後續都沒有還, 我就打電話給她,紀孟娥就約我去麥當勞,一次拿1萬元, 總共還了10萬元等語。而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 我是王淑玲的妹妹,當時剛好要換車,看到王淑玲在看手機 簡訊,也有看到被告鍾淑玲傳給她的簡訊內容,得知王淑玲 有在標車子,我就問王淑玲,她說她認識被告鍾淑玲可以「 中華當舖」的名義去標到比較便宜的法拍車,我想要標二台 喜美廠牌的車子,一台是1500CC、一台是1800CC,價格是被 告鍾淑玲先傳簡訊給王淑玲,王淑玲再將簡訊拿給我看,王



淑玲有說標車的時間大概不會超過一年,也有可能會往後延 。我就匯錢給王淑玲,於101年9月間,先臨櫃匯款40萬元, 再用ATM轉帳3萬元給王淑玲,請王淑玲幫忙轉交43萬元給被 告鍾淑玲,後來因為一直標不到車,我請王淑玲聯絡標車的 人,要求她退標車的訂金。我跟王淑玲、壬○○、紀孟娥及 被告鍾淑玲就約在「藝園堂」見面,被告鍾淑玲及王淑玲坐 在隔壁桌,紀孟娥一開始以她是「中華當舖」中部的員工跟 我談,最後她是說她會分三次,把錢還給我,這是第一次見 面達成的協議,等到紀孟娥走了,我有私底下再跟被告鍾淑 玲談一下退款的事情,被告鍾淑玲承諾說她會分三次退款, 她說她可以跟「中華當舖」講,因為她是裡面的幹部。我記 得第一次是直接匯款5萬元,匯款人是寫「中華紀小姐」, 因為我陸續要求被告鍾淑玲還款,可是她沒有按照原本約定 的日期還款,我就打電話給被告鍾淑玲,也有到被告鍾淑玲 的住家跟店裡面去跟她要錢,我總共去她的住家兩次,被告 鍾淑玲都有承諾什麼時候要給錢,她都是跟我還有我先生說 她會請公司退款,大概什麼時候請我去拿錢,可是她就是沒 有,讓我白跑一趟。後來紀孟娥就約我在烏日的麥當勞見面 ,接著就是1萬元、1萬元陸續的還,每次拿錢都要我和壬○ ○簽名,說這是當舖的規定。因為被告鍾淑玲一直沒有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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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