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列再審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因與再審被告王允芮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零柒元、
捌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各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紘瑞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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