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96號
TPHV,107,再易,96,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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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6號
再審原告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812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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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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