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163號
TPHV,107,上易,163,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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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鄧光文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魏以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佩陵律師
      戴敏璋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瑜芳
      張淳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1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賴劍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清」。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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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