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4號
ULDV,106,訴,354,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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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漢律師
      陳郁儒
被   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晋福
      黃勝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坤鎮
被   告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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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