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英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複 代理人 王漢律師 陳郁儒被 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晋福 黃勝志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坤鎮被 告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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