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8號
ULDV,106,司執消債清,8,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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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林志成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 國(下同)106 年10月17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7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三、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已於107 年7 月27 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本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詳本院 卷第191 頁),惟為免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 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 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 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 號 │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 一 │不動產: │ │
│ │1.雲林縣四湖鄉順天段│1.系爭土地類推適用強制執行程│
│ │ 302 地號(權利範圍│ 序予以變價、處分,進行第一│
│ │:2分之1)。 │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程序│
│ │2.雲林縣四湖鄉順天段│ 及特別拍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 │ 314 地號(權利範圍│ 程序(不另進行特別拍賣程序│
│ │:9分之1)。 │ ),若均未賣出,則視為不易│
│ │3.雲林縣四湖鄉順天段│ 變價之財產,返還予債務人。│




│ │ 324 地號(權利範圍│2.系爭土地以本院106 年度司執│
│ │:9分之1)。 │ 癸字第17076 號特別拍賣程序│
│ │4.未保存登記建物 │ 之應買價格為第一次變賣底價│
│ │(順天段158建號) │ 。 │
│ │( 稅籍編號 │ 亦即左開302地號 │
│ │ 00000000000) │ 土地底價為新臺幣(下同) │
│ │( 門牌號碼:雲林縣四│ 804,000 元,314 地號土地底│
│ │ 湖鄉林厝村中華路30│ 價為104,000 元,324 地號土│
│ │ 巷8號) │ 地底價為17,000元,如變賣結│
│ │(權利範圍:2 分之1 │ 果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
│ │ ) │ 之20後定為下次底價。(如變│
│ │5 、未保存登記建物 │ 賣結果係由共有人以外之人應│
│ │ (順天段157建號) │ 買拍定,應通知共有人是否行│
│ │ ( 稅籍編號 │ 使優先承買權)。 │
│ │ 00000000000) │ 另編號4 、5 即順天段157 、│
│ │( 門牌號碼:雲林縣四│ 158 建號部分,依本院105 年│
│ │ 湖鄉林厝村中華路30│ 度司執字第17736 號特別變賣│
│ │ 巷8號) │ 程序價額核算建物每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全) │ 為3,846 元,亦即157 建號建│
│ │6、未保存登記建物 │ 物底價為新臺幣451,000 元 │
│ │ ( 稅籍編號 │ ,158建號建物底價為32萬元,│
│ │ 00000000000) │ 如變賣結果無人應買流標,即│
│ │ (門牌號碼:雲林縣四│ 減價百分之20後定為下次底價│
│ │ 湖鄉林厝村中華路30│ 。(如變賣結果係由共有人以│
│ │ 巷8號) │ 外之人應買拍定,應通知共有│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
│ │ │ │
│ │ │ 編號6部分現場測量查無標的及│
│ │ │ 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106 年 │
│ │ │ 11月14日雲稅北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陳報已滅失, │
│ │ │ ,此部分無法進行變價。 │
│ │ │ │
│ │ │ │
├───┼──────────┼──────────────┤
│ 二 │保單價值: │ │
│ │國泰人壽0000000000號│ 已請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到│
│ │保單(險種:松柏長期│ 院,由本院製作分配表分配予│
│ │看護) │ 債權人。 │
│ │:解約金新臺幣4,213 │ │




│ │元 │ │
│ │ │ │
├───┤──────────┼──────────────┼│三 │汽車一輛 │ 出廠迄今已二十一年,已無殘 │
│ │( 車號000-0000、 │ 值,不予變價。 │
│ │ 1997年出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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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