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吳姿蓁即吳憶慧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復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 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 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姿蓁即吳憶慧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 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有如附表 所示之財產為變價之必要,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本 院前已於107 年8 月1 日依本條例第101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 全體債權人有關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之事宜,此有卷附苗院 傑民執仁107 司執消債清4 字第21850 號函足憑。爰斟酌本 事件之特性及債權人等函覆之書面意見,裁定以附表之處分 方式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附表:
┌──┬───────────┬─────────┬──────┬─────────┐
│編號│財產名稱暨性質 │數 量 │備 註 │處分方法 │
├──┼───────────┼─────────┼──────┼─────────┤
│?x │頭份郵局存款 │新臺幣47元(107 年│帳號:029129│不足手續費,返還債│
│ │ │5 月21日結餘款) │005732 │務人 │
├──┼───────────┼─────────┼──────┼─────────┤
│?w │富邦人壽終身壽險保單 │解約金新臺幣96,345│保單號碼:K2│1.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 │ │元 │00000000-0號│ 解約金96,345元,│
│ │ │ │ │ 再依債權比例分配│
│ │ │ │ │ 予全體債權人。 │
│ │ │ │ │2.如債務人未於收受│
│ │ │ │ │ 本院繳款通知後10│
│ │ │ │ │ 日內解繳上開金額│
│ │ │ │ │ ,將由本院向富邦│
│ │ │ │ │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解約,並將解│
│ │ │ │ │ 約所得依債權比例│
│ │ │ │ │ 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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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機車(排氣量:101cc) │一輛 │三陽廠牌;20│維持生活所需且屬不│
│ │(車牌號碼000-000號) │ │10年10月出廠│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 │ │ │;登記車主為│債務人 │
│ │ │ │謝梅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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