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57號
MLDV,107,司促,4357,201808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勝恩即廖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元,及其中肆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自一百
  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㈢玖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