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26號
MLDV,107,司促,4326,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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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鍾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柒仟捌
  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鍾靖偉於民國105 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
     959,099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2
     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07日止累計1,545,367 元正未給付,其中
     1,512,712 元為本金;31,966元為利息;689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鍾靖偉於民國106 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08 年
     0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08月07日止累計602,488 元正未給付,其中588,619
     元為本金;13,569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靖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151271│     │8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2元  │     │      │      │       │
├──┼───┼─────┼──────┼──────┼───────┤
│ 002│新臺幣│鍾靖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588619│     │8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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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