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余永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秀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
0元,應繳裁判費97,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