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4號原 告 林嘉祥 被 告 黃玉筠即黃美賢 王金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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