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34號
TNDV,107,訴,934,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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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4號
原   告 林嘉祥 
被   告 黃玉筠即黃美賢
      王金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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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