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24號
TNDV,107,訴,824,2018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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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被   告 董燕鳳
      董安邦
      董安長
      張董秋寬
      董玉燕
      董美英
      董宏仁
      董宏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董燕鳳請 求分割其自被繼承人董國祥所繼承之遺產,而依原告民國10 7年7月4日民事聲請更正暨陳報狀及檢附之附表一(見本院 卷第105頁、第107頁),其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董國祥之 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價 額自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董燕鳳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又原告主張被告董燕鳳之應繼分為7分之1, 而系爭遺產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 有民事起訴狀之附表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 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7年6月20日南市財南字第1073113041 號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07年6月15日南市財 新字第1072913497A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新調字第 40號卷第201頁,及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88頁、第101頁、第



69頁),以此為計算基準,被告董燕鳳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17元(計算方式詳 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1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6,710 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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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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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依被告董燕鳳應繼分比│
│ │ │(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 │例1/7所計算其因分割 │
│ │ │ │現值 │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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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永康區 │ 516.21 │ 25,700元 │公同共有 │ 19,742元 │
│ │埔園段291地號 │ │ │ 1/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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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永康區 │ 740 │ 25,700元 │公同共有 │ 28,301元 │
│ │埔園段414地號 │ │ │ 1/96 │ │
├──┼───────┼─────┼─────┼─────┼──────────┤
│ 3 │臺南市永康區 │ 22.37 │ 25,700元 │公同共有 │ 856元 │
│ │埔園段415地號 │ │ │ 1/96 │ │
├──┼───────┼─────┼─────┼─────┼──────────┤
│ 4 │臺南市永康區 │ 466.06 │ 25,700元 │公同共有 │ 106,944元 │
│ │埔園段417地號 │ │ │ 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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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永康區 │ 41.88 │ 25,700元 │公同共有 │ 1,602元 │
│ │埔園段466地號 │ │ │ 1/96 │ │
├──┼───────┼─────┼─────┼─────┼──────────┤
│ 6 │臺南市永康區 │ 88.98 │ 27,400元 │公同共有 │ 348,293元 │
│ │永強段353地號 │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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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南市永康區 │ 60.25 │ 27,400元 │公同共有 │ 235,836元 │
│ │永強段386地號 │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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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南市中西區 │ 4.86 │ 30,500元 │公同共有 │ 440元 │
│ │南門段706地號 │ │ │208/10000 │ │
├──┼───────┼─────┼─────┼─────┼──────────┤
│ 9 │臺南市中西區 │ 152.3 │ 30,500元 │公同共有 │ 13,803元 │
│ │南門段708地號 │ │ │208/10000 │ │
├──┴───────┴─────┴─────┴─────┴──────────┤
├──┬───────┬──────┬────┬─────┬──────────┤
│編號│ 建 號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依被告董燕鳳應繼分比│
│ │ │ │ │ │例1/7所計算其因分割 │
│ │ │ │ │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
├──┼───────┼──────┼────┼─────┼──────────┤
│ 1 │臺南市中西區 │臺南市中西區│公同共有│ 62,200元 │ 8,886元 │
│ │南門段660建號 │府前路一段35│ 1/1 │ │ │
│ │ │9巷38號2樓之│ │ │ │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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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保存登記 │臺南市永康區│ │ │ │
│ │ │中山路320號 │ │ │ │
├──┼───────┼──────┤公同共有│ 37,200元 │ 5,314元 │
│ 3 │未保存登記 │臺南市永康區│ 1/1 │ │ │
│ │ │埔園街203巷1│ │ │ │
│ │ │號 │ │ │ │
├──┴───────┴──────┴────┴─────┴──────────┤
│ 合計 770,0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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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