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 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相大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60,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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