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317元,應繳裁判費8,4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