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06號
TNDV,107,司聲,506,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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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傅德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 人之債權讓與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豐邦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 25日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據民法 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2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信函 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聲明書、退回信封、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本院債權 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2樓,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 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 2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復經本 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 戶籍址,該分局回函表示經派員前往實地查訪,相對人並未 居住該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回函附卷可查。茲 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 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 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 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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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