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82號
TNDV,106,訴,882,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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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莊春長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高華陽律師
原   告 莊宜達
被   告 王照評
      黃仙天(原名王黃秀英)
      王金財(原名王銀)
      王清榮(原名王木力)
      王得安
      楊清發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明賢
被   告 王慶輝
      王清顯
      王文章
      王姿蓉
兼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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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