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莊春長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高華陽律師原 告 莊宜達被 告 王照評 黃仙天(原名王黃秀英) 王金財(原名王銀) 王清榮(原名王木力) 王得安 楊清發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賢被 告 王慶輝 王清顯 王文章 王姿蓉兼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王明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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