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13號
TNDV,106,訴,1813,2018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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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181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悠苹
特別代理人 呂安靜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民事訴 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抗 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7 月20日裁定抗告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限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 於107 年7 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迄 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 稽。揆之上開規定,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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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