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32號
TNDV,105,訴,1532,2018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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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3
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47,53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0,5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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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