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3
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47,53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0,5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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