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華雄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
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華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華雄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