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96號
TPDV,107,除,896,2018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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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代 理 人 盧靜儀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屆滿」之記載,應更正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屆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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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