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51號
TPDV,107,重訴,251,201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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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賴明順
      顏美娥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慧樺
被   告 許維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告「賴美娥」之記載,應更正為「顏美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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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