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8號
原 告 盧鳳娟
上列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雅筑文教基金會間請求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然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
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8
號裁定要旨參照),故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
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參
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