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7年度,27號
TPDV,107,聲再,27,201808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7號
再審聲請人 馮勢棠
      張藍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黃偉政、莊
淑如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 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 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 34號(經臺北高等行政106年度訴字第417號裁定移送前來)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繳 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 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