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仁康醫院
法定代理人 康義勝
訴訟代理人 邱翊烜
謝宗運
黃恩亮
被 上訴 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
出合夥事業向國稅局報稅資料或合夥契約,及臺北市○○區○○
路○段000○00號仁康醫院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