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82號
TPDV,107,消債更,182,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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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清漢 
代 理 人 黃慧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蓋 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 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 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 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 、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 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 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 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 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每月 收入情形、有無補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 無商業保險及現有無受強制執行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0 7年3月30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 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系爭補正裁定業於107年4月9日送 達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黃慧敏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4頁),惟聲請人之律師僅於107年5月15日 據狀稱無法予聲請人聯繫,而迄今未為任何補正,嗣本院認 為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本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 資料之機會,乃指定107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為調查期日 ,該調查期日通知書已於106年5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及代理 人黃慧敏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 18頁),惟聲請人雖於調查期日到庭稱將提出補正資料到院



,有調查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0頁),惟聲請人迄今 猶未補正前所要求補正之資料,堪認聲請人未提出關係文件 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 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說明, 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係自 106年5月5日起,於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約為30,00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條、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請說明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 104年12月1日起至 106年5月4日止係於何處任職?並請提出自 104年12月1日起 至 106年5月4日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 他費用及法院強制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 帳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是否仍於天下特勤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因聲請人僅提出106年9月至11月之 薪資條為薪資證明,是請聲請人提出自 106年5月5日起迄今 每月於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實領薪資(請說有 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法院扣薪)之金額各為何? 並說明每月係於何時領用薪資,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如聲請人現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
㈡聲請人除前開各項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 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更生前 2年係租屋居住,每月必要支出 之費用共22,000元,包括膳食費及雜項支出 9,000元、房租 9,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車資 500元、電信費醫療消 耗性支出 2,000元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是請說明聲 請人現是否仍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 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又聲請人應說明每月膳食費用、雜項費用、電信費、醫療 消耗性支出各為何?並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 支出項目及金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及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帳單、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㈣承前㈢,聲請人現戶籍址係何處?併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 如戶籍址與現租屋處不同,並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 要性為何?並陳報有無與他人共同租屋住居?如有,聲請人 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 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 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並請提出同住 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 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聯邦銀行、台新銀行、大眾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之債權人外,有無其 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資產 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 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二、聲請人自 104年12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貼?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限,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長子柯○○( 長子柯○○部分為原裁定誤植)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 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 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貸



」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 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並未說明案號,且未提出任何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 院?如有,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 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知書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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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